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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尚未盈利 云天励飞科创板IPO存“硬伤”_1

2021-03-15 14:02:18 外汇110
未决诉讼、尚未盈利云天励飞科创板IPO存“硬伤”3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天励飞”)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股东、历史沿革、尚未盈利和累计未弥补亏损、子公司和分公司、核心技
未决诉讼、尚未盈利 云天励飞科创板IPO存“硬伤”

3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天励飞”)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股东、历史沿革、尚未盈利和累计未弥补亏损、子公司和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产品、行业特点、市场竞争状况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收入构成和客户、毛利率、期间费用、未决诉讼、行政处罚等共计34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尚未盈利和累计未弥补亏损,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463.65万元、-19,475.65万元、-49,999.76万元和-85,651.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456.36万元、-21,068.41万元、-31,307.02万元和-14,970.84万元,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未分配利润为-16,083.62万元。

对此,云天励飞回复称,公司目前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处于快速拓展期,营业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从事视觉人工智能全产业链技术能力的研发,为保持技术领先性,研发资金投入较大;此外,2019年及2020年1-9月,公司的股权激励也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大幅增加。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的视觉人工智能行业属于国内外新兴行业,行业尚处于导入及成长期,业内领先公司普遍需投入大量的研发及市场推广费用。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公司的产品序列和服务能力尚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同时为促成核心技术体系的完备性和先进性,将公司研发的新技术及产品更快地导入市场实现商用,公司报告期内持续在人才构建、研发费用、销售费用上增加投入,致使相关费用较高。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虽然经过初创时期在技术和市场推广方面的积累,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规模呈现快速增长,但相比于公司当前行业地位及前期投入,公司目前收入规模相对较小,销售规模效应尚未完全体现。

公司所处的视觉人工智能行业对研发人员的要求较高,业内领先企业普遍采用高薪加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并挽留尖端人才。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视觉人工智能企业,为不断强化自身的研发及产品开发实力,亦采用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业内顶尖人才,因此报告期内形成了较大金额的股权激励费用。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尚处于导入及成长期,研发投入较高、收入规模较小、运营投入较大,使得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持续为负。公司尚未盈利是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亏损较高的经常性因素和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偶发性因素叠加影响所致。

关于未决诉讼,招股说明书披露:(1)2019年5月27日,WEIGUOHENG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天有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原告符合行权条件的7万原始股放入员工持股平台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暂计350万元)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驳回WEIGUOHENG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2020年4月30日,云天有限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云天有限的诉讼请求。云天有限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原因及目前进展,后续程序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是否影响股权清晰稳定,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2)除上述两项诉讼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决诉讼。

鉴于此,云天励飞回复表示,2016年6月15日WEIGUOHENG入职发行人并与发行人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发行人授予WEIGUOHENG10万元原始股票期权(总原始股本500万股),分四年行权,工作每满一年可行使股权2.5万元,行权价格为1元/股,若WEIGUOHENG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发行人有权以2元/股回购。2019年4月24日WEIGUOHENG正式离职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6月19日发行人向WEIGUOHENG支付股票回购价款4万元(WEIGUOHENG工作满2年未满3年,未曾支付期权价款,发行人根据1元/股的期权购买价格和2元/股的期权回购价格之差,以一年2.5万股按照两年计算,扣除WEIGUOHENG的个人所得税费)。

2019年5月27日,WEIGUOHENG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云天有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原告符合行权条件的7万原始股放入员工持股平台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相应原始股价值暂计35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实践中,以期权为激励的情况,一般具体由公司决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现金流状况、激励对象的诉求等,使员工能能够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享,并承担经营风险,员工与公司发展成为利益共同体,员工期权激励制度一般有相应的约束制度,相互结合协调公司与员工利益和共同发展。在本案,原告在入职时,原被告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授予原告股票期权,当时被告公司在创业初期,未能就期权实现的各种可能性条件进行预设判断,作出具体详细的操作制度实属合理,至原告离职时,双方都不能阐述有理有据的对对方均有约束力的行权方式,至此,法院只能根据原被告的现有约定的字面意思理解,认定被告有权在原告离职时有权以2元/股回购。被告已支付原告回购价款4万元,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期权利益得以体现,不存在期权行权的请求权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0758号),判决驳回原告WEIGUOHENG的全部诉讼请求。

WEIGUOHENG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年1月8日,该案已二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尚未判决。

公司将采取积极参与诉讼的应对措施,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与WEIGUOHENG股权纠纷案的案情基本相同的离职员工杨龙诉发行人案已经于2020年10月1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离职员工杨龙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WEIGUOHENG股权纠纷案中公司不存在较高的败诉风险。同时,上述股权纠纷涉及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比例很低(7万股仅占云天有限整体变更前1,101.8791万股的0.64%),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股权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加强对公司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注册商标的保护,2018年5月31日,云天有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31316095号商标“intellifusion”(指定适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4;0905;0907;0910;0912-0914;0920)。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次申请的内容与其他方已注册的第19871289号商标“INTELLIUNION”(指定适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2;0904-0905;0907;0910;0912-0914;0920)和第14111475号“INTELLUTION”商标(指定适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

2020年4月30日,云天有限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7023号关于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判令被告就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云天有限的诉讼请求。

发行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690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7023号关于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二审审理时间确定后,公司将采取积极应诉等应对措施,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经成功注册了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第45986686号等其他国际分类为第9类的、与该诉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和文字为注册商标,并已取得商标专用权;该等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公司为了加强对上述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进行的保护性和延续性注册申请。

根据上述表格,涉诉商标与公司已取得的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注册商标仅存在字体不同的差异,与公司已取得的第45986686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拟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中央处理器(CPU);规尺(量具);内部通讯装置;测量装置;芯片(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报警器;手势识别软件;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而针对上述商品/服务项目,公司已通过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第45986686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intellifusion”相关的文字和图形,公司对该等文字和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在上述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文字和图形为“intellifusion”的商标,对涉诉商标在上述商品/服务项目中的使用具有较强的替代作用。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针对涉诉商标拟申请注册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光学扫描仪;光学字符识别软件;光学字符识别装置;接入或进入控制用计算机程序;磁性编码身份识别手镯;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的在研项目或在售商品,尚未有在上述商品/服务中使用涉诉商标的实际需求,即涉诉商标在该等其余商品或服务项目中非公司日常经营中必须使用的商标。

如果上述涉诉商标最终无法成功注册,公司将会在根据届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相关商品/服务项目中申请注册其他具有公司标识的商标以替代涉诉商标。

鉴于公司已成功注册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第45986686号等文字或图形为“intellifusion”的与上述诉争商标部分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第9类注册商标,对诉争商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中具有较强的替代作用;同时,对于诉争商标拟申请注册的其余商品或服务项目,公司尚无使用诉争商标的实际需求;且如果涉诉商标无法成功注册,公司将根据届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重新在相关商品/服务项目中申请注册其他具有发行人标识的商标以替代涉诉商标;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商标争议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注册诉争商标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资产状况或股权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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